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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, 2024 23:11:21 GMT -5
可以得出结论,被告保险公司的行为严重漠视其被保险人的利益,使其资产处于危险之中,其财产赔偿,更重要的是考虑到其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,认为自己是最强的一方;此外,该公司不能以非自愿的管理错误为自己开脱(在涉及原告的交通事故引发刑事和民事案件之前,保险公司在其陈述中(如保函中所引用的那样)拒绝承保该事故)商定金额 - 3,000,000 比索 - 并宣布较低金额 - 90,000 比索 -)。因此,考虑到保险具有为了个人和集体福祉而保存资产的社会功能,这种行为是不能被允许或忽视的。综上所述,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合理的,因为保险公司限制自身被保险人的风险承保范围,不仅违反了赔偿原则,而且具有恶意。 如前所述,根据第 1 条规定的准则,惩罚性赔偿金额为 1,500,000 比索。52 之二,法律 24,240”。 赔偿原则是什么? 保险法中的赔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义务,保证被保险人的财产免受潜在发生的预期事件(称为索赔)的损害。 所引用的裁决案例中发生了什么? 保险公司 拒绝对被保险人在该事件中遭受的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损失作出赔偿。他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。 本案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,确立了严格责任要件,并获得了有利的裁决。 然而,颜色信息来自于地方法官认为相关的惩罚性赔偿的实施。他明白,保险公司未能履行所有保险的典型社会职能——为了个人和集体福祉而保存资产——并认为这种行为不能被允许或忽视。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?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于 2008 年通过第 24,240 号《国家消费者保护法》第 52 条之二被引入我们的法律体系,其内容如下:“对于不遵守其法律或合同义务的供应商,消费者,应受害方的请求,法官可以对消费者处以有利于消费者的民事罚款,罚款将根据事实的严重性和案件的其他情况分级,无论是否适用其他赔偿。当超过一家供应商对违规行为负责时,他们都将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,且不影响相应的赔偿行动。所判处的民事罚款不得超过本法第 47 条 b) 款规定的最高罚款额。” 这种制裁在民事诉讼中,旨在对社会起到预防作用,抑制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耻辱,具有真正对经济产生影响的“示范性”司法裁决的维度。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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